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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07-1218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16

附件1

退(抵)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申请人名称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退税类型

汇算结算退税□ 误收退税□ 留抵退税□

一、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

原完税情况

税种

品目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税票号码

实缴金额

合计(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