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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工业园管委会的“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应如何处理?

2018-04-271330


()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312月,A公司与其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协议,实施异地搬迁扩建。A公司将在该工业园建设新的厂房。协议约定:

(1)A公司将以150/平方米的单价取得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金额3,000万元。

(2)A公司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3,000万元扶持资金。

A公司认为,在与管委会进行进园谈判时,就提出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申请,但对方表示当地经济落后,政府财政资金少等困难,能否在引入成功时再提供。因此,考虑到在A公司交纳上地出让金之后,对方就有财政收入,故约定第一笔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应该在对方收到地出让金后拨付。公司认为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应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A公司将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作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恰当?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2012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第十条规定: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解析: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或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等。一项政府补助可能在形式上是与资产相关的,但本质上却是与收益相关的:反之亦然,在此类情况下,可能就需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的实质,并据此作出会计处理。同时,对于一些综合性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规定:“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另外实务中还存在政府补助文件中直接列明会计处理方式的情况,如计入资本公积或作为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可能会计处理提供方向,但也可能与会计准则有关原则存在冲突,这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本案例中,按照协议约定,A公司收到的第一笔3,000万元的资金,是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取得的,并不是针对土地款所进行的补偿,也不是针对随后的厂房建设。之所以要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为前提,是出于政府财政资金的考虑。此外,A公司在申请补助时,也是以科技创新扶持的名义提出的申请。

因此,本案例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A公司收到的第一笔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